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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犯罪心理学的科学基础
来源:中国法律信息网 作者:刘柏纯 更新时间:2007年09月26日 人气:

近年来,对犯罪心理学是否具有科学性的问题出现了一些歧见,这是关系到犯罪心理学的理论基础,并影响到其学科发展及在社会实践中应用的原则性问题。科学的理论体系是综合性、体系性、逻辑性、实践性考证的结果,对一门学科进行科学性论证,能够说明该学科在科学领域存在的合理性和成熟性。对犯罪心理学的科学基础问题进行深入思考,对推动这门学科的发展是十分必要的。本文仅就犯罪心理学的科学基础问题略抒己见。    

一、犯罪心理是可以认识的
   
  人的犯罪心理是不是可以认识的,这是犯罪心理学是否具有科学性的前提。如果犯罪心理不能认识,那么犯罪心理学就不是一门科学。反之,如果有充分的科学依据证明人的犯罪心理是能够为人们所认识的,那么犯罪心理学就具备了作为一门科学的前提条件。 
  (一)人的犯罪心理是一种客观存在 
  迄今为止人类的科学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证明,人能够认识犯罪心理。 
  犯罪本质上是危害社会的,触犯社会所制定的刑事法律的行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要受到严厉的刑罚制裁。那么,到底是什么因素导致人会冒着被惩罚的危险而实施犯罪行为?犯罪人的心理活动有没有规律可循?犯罪可不可以预防?罪犯可不可以矫治?要回答这些问题,必须研究人的犯罪心理,犯罪心理是处理犯罪问题不能回避的一种现实存在。 
  犯罪心理在本质上是人的心理活动,是一种运动方式。辩证唯物主义认为,运动是物质的普通属性,世界上任何事物都是运动的,运动不是虚无的,运动就会留下痕迹或印象,犯罪心理活动也是这样。犯罪人在犯罪动机的激励下,为追求一定的犯罪目的而实施犯罪行为,在具体的犯罪行为实施后,不仅会在犯罪现场遗留下手印、足迹、工具痕迹等直观物质痕迹,也会在生理上留下犯罪心理印痕。犯罪人对自己在犯罪中使用的工具、现场情况、接触过的人和物、行为过程等会有心理上的感知,犯罪的具体情况在犯罪行为实施后并不是消失得毫无踪迹,而会继续引起犯罪人大脑皮层的兴奋,与案件有关的记忆仍会在大脑皮层中重现,随之情绪波动,进而产生肌肉紧张,皮肤出汗,呼吸急促等生理反映。许多犯罪人在犯罪店都有担心犯罪暴露受到惩罚的恐惧感,不仅作案时紧张,作案后在与犯罪有关的因素刺激下还会有耳鸣心跳、口干舌燥、胸部郁闷、心惊肉跳、坐立不安、睡眠食欲异常等生理反映,有些心理和生理反映还可以通过外部观察或科学仪器的测试而感知,如犯罪人在说谎的时候,不论如何伪装,体电都会发生变化。 
  (二)犯罪心理是可以认识的 
  按照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基本观点,客观世界是可以通过人的实践活动所认识的,犯罪心理作为一种客观存在,也是可以认识的。 
  对犯罪心理的认识有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两种方式。人们通过观察、分析、调查、测试等实践活动,以感觉、知觉、表象等反映方式掌握了犯罪心理活动的基本资料,对犯罪心理的外部表现有了形象的和具体的认识,这就是对犯罪心理的感性认识。感性认识是在对具体犯罪心理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的,如某地发生了一起杀害父亲、妻子和2名子女共4位亲人骗取保险金的案件,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为了和情人在一起生活,通过对案件情况的初步了解,人们就可以获得关于行为人犯罪心理的感性认识,即行为人为了能够和情妇在一起共同生活而实施了杀人行为,行为人希望并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目的是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行为人的心理活动具有残忍、灭绝人性、不计后果的特点。通过这些感性上的认识,可以对行为人的犯罪心理作进一步的理性认识,从而为认定犯罪性质、打击和预防类似犯罪提供心理学依据。 
  感性认识的升华就是理性认识。犯罪心理的理性认识,是人们经过思维得到的对犯罪心理的本质、内存联系和规律性认识,包括对犯罪心理的概念、判断、推理三种认识形式。经过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再从理性认识到感性认识的多次反复,人们对犯罪人形成犯罪心理和发生犯罪行为的原因、过程与规律的认识也就不断深化。 
  总之,从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看,犯罪心理是一种客观存在,是可以认识的。当然,由于犯罪心理是不断运动、变化的,特别是由于认识的方法、手段的限制,对犯罪心理的认识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不同观点是正常的,实际上,这也正是对犯罪心理的认识不断深入的表现。 
   

二、心理学的成就为犯罪心理学提供了科学性前提
   
  犯罪心理学既是心理学体系的分支学科,又是刑事法学体系的分支学科。在心理学体系中,犯罪心理学属于应用心理学领域法律心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犯罪心理学不能脱离心理学而独立存在,心理学的成就,为犯罪心理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提供了前提条件。 
  (一)心理科学的成果为犯罪心理学奠定了科学基础 
  心理学是以心理现象及其变化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科学。犯罪心理学以犯罪人的心理为研究对象,是心理学研究的特殊领域。 
  心理科学的研究成果表明,心理现象是脑的机能,是客观现实的反映,人的生理机制为心理现象的产生提供了物质基础。情绪、情感和意志都是人的心理活动,任何心理活动都有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从心理活动产生的方式来说,是在客观事物的作用下引起的脑的反射活动,是人的高级神经活动。心理活动是客观存在的反映,这种存在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志,没有客观事物的作用,心理活动就不能产生,但是人对客观事物的反映并不是像镜子反映物象一样消极、被动,人在受客观事物作用的同时,也在积极地作用于客观世界。客观世界在人对客观事物的反映中具有决定性作用,它决定并制约着人的一切心理活动和一切个性心理特征。人的实践活动扩展了人的认识可能性,使人的认识不断丰富起来。实践是人认识客观事物的基础,是检验现实反映是否正确的标准。人对现实的反映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反映的内容是由外界事物的作用决定的,是客观的,但它同时也是主观的,因为这种反映是物质的脑的神经活动过程,是由一定的人来进行的,总是受反映者所累积的个人经验和个性心理特征的制约,通过认识主体的活动得到实现的。 
  心理学的发展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过程,早期的心理学,处于“神学的奴婢、哲学的附庸”的地位,1879年冯特在德国莱比锡大学建立了世界第一个心理实验室,从而使心理学从近代神学、哲学、生理学中摆脱出来,成为一门正式独立的科学。弗洛伊德精神分析学派的产生开拓了心理研究的新天地,使心理学研究突破心理学本身的束缚,渗透到哲学、社会学、人类学、伦理学、教育学、美学、艺术等人文科学之中。弗洛伊德第一次提出人的心理变态并不都是因为大脑的生理和解剖结构的损害,人的内在心理矛盾冲突也能够造成心理异常,从而使得心理学家和精神病学家从研究过程本身转向病态表现的动力和内容的研究,弗洛伊德还认为本能冲动和欲望是人的心理动力,提出了心理“防御机制”问题,引发了人们对心理现象的深入思考。 
  现代信息论、系统论、控制论等科学理论的出现和电子计算机等现代科学技术的应用进一步强化了心理学的科学性和实践性,发展了应用心理学,产生了现代认知心理学,促进了心理学知识在社会生活领域的广泛应用,实现了心理学发展史上的又一次飞跃。 
  犯罪心理学研究的内容是犯罪人的心理问题,犯罪心理产生的生理机制,即反映机制、刺激过程、中枢神经过程、效应过程与普通人群是一致的,在心理活动的形式和规律方面,犯罪人也是通过认识、情绪、情感和意志等心理状态表现自己的心理活动,犯罪人的心理同样是人脑对客观现实的能动反映,是在实践过程中产生和发展的。犯罪心理与一般心理的共同性特征为犯罪心理学研究提供了基础,犯罪心理学在研究的方法、手段方面大量应用了心理学的研究成果。犯罪心理学与心理学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关系,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要以心理学为指导,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又促进了心理学的发展。 
  (二)犯罪心理的特殊性 
  犯罪心理是特定的人群——犯罪人的心理活动,具有特殊性。 
  与犯罪心理相对应的是守法心理,守法心理是多数人所具备的、在社会生活中起积极、主导作用,具有普遍性的心理。犯罪心理与守法心理具有明显的区别,这种区别主要有三点表现:一是内容不同。犯罪心理是指在犯罪人头脑中存在的,与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有关的心理现象的总称。不良的个性倾向(如非法需要、低级兴趣)、偏执变异的个性心理特征(如性情暴躁、心胸狭窄)、偏倾性的心理过程(如不正确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薄弱的意志控制力、消极的情绪情感)、消极的心理状态(如焦虑、压抑、恐惧)等因素构成了犯罪心理的主要内容。守法心理是指调节和支配人实施守法行为、约束违法行为的心理因素的总称。正确的道德观念、明确的法律意识、遵守法律的行为习惯、以合法手段满足基本物质与精神需要的信念等因素构成了守法心理的主要内容。二是形成心理特征的原因不同。犯罪心理是社会生活中消极因素在人脑中起主导反映的结果,有缺陷的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不良的意识形态、社会风气与人际交往,失衡的经济状况等因素是犯罪心理形成的生要原因。守法心理是社会生活中积极因素在人脑中的反映,是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在人的头脑中起支配作用的结果。积极的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正常的生活环境等因素的作用是守法心理形成并得以维系的主要原因。三是心理因素的机能不同。犯罪心理因素的作用会促进犯罪动机的形成,犯罪动机是对犯罪行为的实施具有激发作用的心理力量,是推动犯罪行为实施的内部动力,犯罪心理以犯罪动机为核心要素,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反社会性,是对社会和个人(包括具有犯罪心理的人本身)都有害的心理状态。而守法心理则排斥犯罪动机的存在,守法心理因素促使人遵从社会生活的共同准则,守法意识强烈的人不仅自己守法,还注意个人对社会的贡献。从犯罪心理与守法心理的比较中可以看出犯罪心理的特殊性,对犯罪心理特殊性的研究使犯罪心理学形成了具有特殊性的理论体系。 
   

三、科学技术的进步为犯罪心理学奠定了科学性基础
   
  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人类对于人本身的认识不断深刻,人类在精神病学、人体解剖学、神经心理学、生物电子学、病理学、遗传学、细胞学、生物学等领域都取得了新的研究成果。科学的发展进一步揭开了心理活动的神秘面纱,进一步证实人的犯罪心理同样是物质的产物,要遵循一定的自然规律,既受到人本身的生物因素制约,也受社会生活影响,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必然产生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现象。 
  科学的发展促进了犯罪心理研究技术的进步。心理测试、心理咨询与治疗等技术被广泛应用于犯罪心理学研究工作中,这些技术手段具有科学性和客观性的特点,增强了犯罪心理学的科学价值和实践价值。如在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应用方面,早在18世纪,国外就有人发现了人体血压、皮电、呼吸和心律变化与人的情绪反映的关系,生物心理学家伽伐尼早在1791年就将皮电、血压、呼吸和心律等测试技术综合起来,研制出用于案件的测试仪。20世纪20年代美国警方就将心理生物测试仪用于办案,目前,心理生物测试仪成为许多国家警察机关常用的刑事侦察技术设备,美国的一些州法院甚至承认心理测试结果是一种间接证据。1991年5月,我国第一台“测谎仪”PG-I型心理测试系统通过了公安部的审定,从此,犯罪心理研究、测试技术也被广泛应用于我国的司法实践和犯罪心理学研究工作中。 
  现代科学技术在犯罪心理学研究工作中的作用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同时也拓宽了人们的视野,人们更加认识到犯罪心理并不是纯主观的东西,而是诸多主观和客观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在犯罪心理运动过程中,影响犯罪心理发展变化的因素很多,其中必然有主要因素和次要因素,如对一个性格暴躁、攻击性强的人来说,他暴躁的性格和易发生攻击性行为可能是遗传的原因,也可能是病理上的原因,也有可能是由于生活环境的影响或多种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在犯罪心理学研究工作中,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片面夸大社会因素而排斥自然生理因素,或过分强调自然生理因素而忽略社会因素都是和犯罪心理学研究的科学性原则相违背的。 
   

四、犯罪心理学具有科学的学科理论体系
   
  从犯罪心理学在刑事法学整体结构中的地位看,犯罪心理学是刑事法学整体构建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一)犯罪心理学是刑事法学体系的组成部分 
  对犯罪心理学的学科地位应从刑事一体化的角度进行宏观认识,刑事一体化倡导一种新的研究视野,对于促进包括犯罪心理学在内的刑事法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从刑事一体化的角度看,犯罪心理学与其他刑事法学分支学科一起构成了刑事法学学科体系,犯罪心理学属于刑事法学的一个分支,是刑事法学整体结构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尽管犯罪心理学与刑法学、刑事侦查学等其他刑事法学分支学科在学科任务、研究对象、研究内容等方面是不同的,但是无论是在理论体系、研究对象还是在研究内容上,犯罪心理学与其他刑事法学之间都是紧密关税的。 
  在学科体系上,犯罪心理学具有与其他刑事法学不同的特殊性。犯罪心理学大量地采用了心理学的研究方法研究犯罪心理的形成、发展和变化,个体犯罪的心理预防,侦查心理、审讯心理、起诉心理、审判心理以及犯罪对策等心理问题,犯罪心理学研究的许多课题是其他刑事法学无法解决的。 
  (二)犯罪心理学具有科学的理论体系 
  犯罪心理学的理论体系是否具有科学性,不仅是理论问题,也是实践问题。判定一个学科的理论体系是否科学,主要有这样几个标准:一是学科的理论基础是否有充分的科学依据;二是基本理论能否体现本学科的特点;三是学科的理论体系能否符合实践的需要,是否便于实际应用;四是学科的基础理论能否促进本学科的发展。尽管犯罪心理学的理论体系还有待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但是现有的理论成果是经过多年的科学研究和理论探索,在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并广为应用的。 
  纵观中外,在犯罪心理学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理论,其中不乏缺少科学性的见解,但这也是位何一门学科在发展过程中都必然要遇到的问题。犯罪心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只有百年历史,但人们对犯罪心理学思想的探讨却可以追溯到遥远的古代,在长期的孕育、产生和发展过程中,犯罪心理学逐渐形成了具有本学科特点的科学的理论体系。 
  犯罪心理学是在生物学、心理科学、法律科学等学科科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现代犯罪心理学在19世纪产生于西方国家。1790年,德国学者明希(Munch)在纽伦堡出版的《犯罪心理学在刑法制度中的影响》一书中最早使用了犯罪心理学一词。奥地利犯罪学家汉斯·格罗斯(Hans Gross,1847-1915年)于1897年出版了《犯罪心理学》一书,该书对推动当时的犯罪心理学应用研究起了重要作用,被公认为是现代犯罪心理学诞生的标志。 
  从20世纪初开始,研究犯罪心理的学者和著作不断增多,并表现出重视犯罪心理学研究的科学性和实践性的倾向。如法国心理学家比内(A·Binet,1857-1911)和助手西蒙(T·Simon,1873-1961年)在1904-1905年间编制出第一个智力测验量表,经美国心理学家戈达德(Goddard)修订于1912年应用于监狱罪犯,测验结果表明大部分罪犯的智力有缺陷。1909年,希利(W·Alealy)在芝加哥创立了少年心理病态研究所,采用个案研究和量表测量的方法对少年违法行为进行研究,并于1917年发表了《心理的冲突和行为不端》一书。20世纪20年代以后,伴随着心理科学的繁荣和发展,犯罪心理学逐渐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犯罪心理学广泛地研究犯罪心理问题,并且扩展到犯罪对策心理研究领域,供述心理、审判心理、被害人心理、矫治心理等学科应运而生,犯罪社会心理学理论、犯罪精神分析理论、挫折攻击理论、犯罪精神病学理论、不同接触理论、模仿理论等相继出现,这些理论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犯罪心理问题进行了探讨,犯罪心理学学科体系逐渐形成。 
  我国的犯罪心理学研究始于20世纪20年代,早期的犯罪心理学研究以介绍国外的研究为主。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我国的犯罪心理学研究开始走向繁荣,1982年,我国第一部高等院校教材《犯罪心理学》问世,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心理学理论开始形成。我国的犯罪心理学研究从一开始就表现出生重视科学性和实践性的价值取向,例如,从我国第一部《犯罪心理学》教材所确立的体系看,该书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针对犯罪情况的现实表现和适应打击、预防犯罪的实践需要,对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目的、学科性质,任务、研究原则和方法,犯罪心理的概念和特点,犯罪心理结构和犯罪心理结构的成因,影响犯罪心理产生、发展和变化的因素,以及各种犯罪人的心理特点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了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犯罪心理学理论体系。此后,经过20多年的努力,我国在犯罪心理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绩,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科学的犯罪心理学理论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五、实践是检验犯罪心理学科学性的唯一标准
   
  任何一门学科的产生都是社会实践需要的结果,并且只有经过实践的检验才能证明其价值,这一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观点也同样适用于犯罪心理学。 
  (一)社会实践需要科学的应用型的犯罪心理学 
  人们同犯罪作斗争的社会实践需要犯罪心理学,犯罪心理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就是社会实践需要的结果,实践是犯罪心理学保持科学性的原动力。侦查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和预防犯罪等工作都需要犯罪心理学知识。 
  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犯罪心理也不断表现出新的特点。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促进了社会进步,改变了人们的生活环境、生活内容和工作方式,同时也在改变人们心理活动(包括犯罪心理活动)的内容和方式,犯罪心理学研究必须适应社会的发展不断创新。例如,通过计算机网络技术人们可以购物、办公、办理银行业务、掌握各种信息和知识,但与此同时,网络技术对社会生活也产生了负面影响,与网络技术有关的犯罪现象也相应出现,从而给犯罪心理学研究提出了新的课题;又如在犯罪原因的生物学因素研究方面,医学的发展证明犯罪心理的产生同人的大脑的某些病变和伤害具有一定的关系,有医疗实例表明通过医学手段可以改变人的性格,控制人的犯罪心理。科技的进步要求犯罪心理学在更高的层次上进行科学研究,而犯罪心理学也必须与社会同步发展才能保持其科学性。 
  (二)社会实践需要犯罪心理学提供科学的理论和方法 
  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成果会丰富和发展整个刑事法学的内容,促进刑事法学的发展。刑事侦查学、刑法学等其他刑事法学研究离不开犯罪心理学。如刑法学要从犯罪构成的角度研究犯罪故意、犯罪过失以及犯罪的动机、犯罪目的和意外事件等与犯罪心理有关的问题,刑事侦查学研究犯罪人的作案特点、行为方式等问题,也要涉及到犯罪心理。 
  犯罪心理学知识在打击、预防犯罪的实际工作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在侦查破案时,通过现场勘查和现场访问,对犯罪人的作案动机、作案方式和作案过程等做出假定、推理和判断,分析犯罪人的经验、知识、性格、兴趣等特征,可以帮助侦查破案。在审讯中,审讯人员和犯罪嫌疑人之间实际上是直接的心理对抗,审讯人员除要掌握证据外,还必须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和心理状态,并根据其心理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审讯策略,使用适当的审讯方法,促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在起诉、审判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要通过对案件情况的分析,明确被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以准确认定其犯罪性质。在监狱管理工作中,要促使罪犯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改恶从善,监狱管理人员必须掌握罪犯在服刑过程中的心理状态,并采取有效手段促使罪犯的心理向好的方向转化。 
  总之,人们同犯罪作斗争的实践活动需要犯罪心理学提供科学的理论和方法,而犯罪心理学的科学性则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得到检验,实践是检验犯罪心理学科学性的唯一标准。 
   
  【作者介绍】广东警官学院法律系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注释与参考文献
  荆其诚.心理学概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1996. 
  郝唯茂.论犯罪心理学理论与实践的结合[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4):65-67. 
  赵璧知.现代心理学发展中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 
  刘广三,杨厚瑞.计算机网络与犯罪[J].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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