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人民检察》第2005-4(上)期
作者:王牧 更新时间:2007年09月26日 人气: |
犯罪学的产生涉及犯罪学的概念。一般说来,事物的产生是事实问题,不涉及理论。但是,犯罪学却不同,在犯罪学产生问题上有很多不同的观点。这些不同的观点表面看来是关于事实本身的问题,而实际上却涉及犯罪学的概念。犯罪学的产生与犯罪学的概念密切相连,具有一致性,有什么样的犯罪学概念就有与之相一致的犯罪学的产生情况。研究犯罪学的产生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 一、关于犯罪学产生的各种不同观点 由于学者们对犯罪学的概念有不同认识,因而自然就对犯罪学的产生问题有各种不同的观点。基于不同的犯罪学概念就有不同的犯罪学产生观点。有关犯罪学的产生,概括起来大致有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学包括刑法学。这种观点认为犯罪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产生于18世纪晚期,以贝卡里亚1764年发表的《犯罪与刑罚》作为犯罪学产生的标志。在这种犯罪学概念影响下,自然就把刑法学的产生视为犯罪学的产生,并进而把刑法学的问题视为犯罪学的问题。菲利就是这样的观点。有犯罪学家指出:“众所周知,菲利还曾表示过把刑法学和犯罪学合并的思想,强调刑法学必须依赖于犯罪学的真理。”菲利说:“首先需要把违法行为作为‘一种人的个性(心理)的活动和征兆’来加以研究,然后才能从法律的观点进行观察和解决。所以,《犯罪社会学》包括刑法学。”从反映菲利一生的实证主义思想的著作《刑法原理》的内容中也可以看出,他的刑法学是刑法学与犯罪学的合一。菲利的代表作《犯罪社会学》在我们今天看来实际上就是包括刑法学和犯罪社会学在内的犯罪学。正是由于菲利把刑法学的问题当作犯罪学的问题的这种影响,使得犯罪学产生于贝卡里亚的观点至今在犯罪学界还具有权威的地位和影响。《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就认为“犯罪学起源于18世纪晚期……,出现了所谓犯罪学派,其主要代表人物有意大利的贝卡里亚、英国的罗米利、霍华德及边沁……到19世纪下半叶产生了实证主义犯罪学派。”在这种观点影响下,国内外许多学者都采纳了这种观点。 第二种观点,认为犯罪学是运用实证方法在刑法之外研究犯罪人的科学。这种观点认为犯罪学产生于19世纪晚期,以龙勃罗梭1876年发表的《犯罪人论》作为犯罪学产生的标志。国内外也有部分学者持这种观点。这是各种教科书在论述犯罪学产生时经常采用的观点。 以上是关于犯罪学产生的两种常见的观点,而以下这两种观点是不常见的,因而被学术界所忽视,然而,这两种观点却是颇有学术价值的。 第三种观点,在实质上认为犯罪学是运用社会学的方法把犯罪作为社会现象进行研究的社会科学。这种犯罪学概念认为犯罪学的产生与犯罪统计有关,认为犯罪学起源于犯罪统计分析,欧洲在18到19世纪之间所进行的犯罪统计分析标志着犯罪学的产生已经开始,把这期间的犯罪统计作为犯罪学的起源。前南斯拉夫一位犯罪学家指出:一些人认为第一位犯罪学家是贝卡里亚,犯罪学作为科学是从他那时开始的。犯罪学的第二个开端是与一百年后的龙勃罗梭的影响相关。皮纳泰尔认为1885年的第一次犯罪人类学会议的举行意味着犯罪学的开端。我认为,正确的是,犯罪学开端于在一般社会现象的统计分析范围的作为社会群体现象的第一次的犯罪统计分析。在跨越两个世纪的18、19世纪之间的法国进行了第一次人口调查。而后来一些年,因为这些调查叫‘道德统计’,统计者停止了关于违法犯罪行为(自杀、私生子、犯罪等)的各种资料的收集。我们认为是犯罪学的两个创始人对这些资料进行了犯罪学性质的分析,这两个人就是法国的格雷和比利时人凯特勒。前者把自己的研究成果于1833年发表在《犯罪道德统计》评论上;后者于1835年发表了《犯罪道德统计》一书。从方法论上看,犯罪统计分析具有一定的犯罪社会学研究的性质。而在欧洲,这种犯罪统计实际上在19世纪初就已经开始了。关于这期间欧洲所进行的犯罪统计,美国激进犯罪学家理查德·昆尼也有论述。他指出:19世纪初叶和中叶,欧洲大陆国家的一些学者云集一处并对犯罪统计进行了分析。犯罪统计的先驱之一,德国的亚历山大·冯·奥廷根在其《道德统计学》一书中,对犯罪的测算统计予以相当的注意。在比利时,统计学家们,例如阿道夫·哥特勒,通过犯罪统计对犯罪的反映来研究其社会本质。巴黎的司法统计负责人格雷利用生态分布图对法国一些地区侵犯人身和财产的犯罪率进行了分析研究。当时欧洲的许多著作家们,也都把犯罪当作社会环境的作用之一来加以解释说明。意大利一些社会主义者也积极地把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来进行考察。大约在1830-1860年间,英国人大量地研究了犯罪与地理分布的关系。可见,这期间欧洲的犯罪社会学方面的研究已经有相当规模和深度。犯罪的社会调查和统计,从研究方法到研究内容都为犯罪学的产生奠定了理论基础。把犯罪学的产生与犯罪的社会调查和统计联系起来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只有对犯罪进行社会学的研究,才有可能使犯罪学成为真正的社会科学。 第四种观点认为,犯罪学是以实证的方法对犯罪进行群体和个体研究相结合的社会科学。美国著名女犯罪学家路易丝·谢利称,奎特利特(即凯特勒)和龙勃罗梭的著作创立了犯罪学的理论。龙勃罗梭集中研究的是个别(具体)罪犯的特征。奎特利特则认为,犯罪学的中心任务是对社会上存在的犯罪现象及其分布做出解释,他很自然地把社会因素摆在了头等重要的位置。把犯罪人研究和犯罪的社会学研究相结合作为犯罪学的创立,这种观点已经具有较为明确的学科意识,所以更具有科学性。然而,遗憾的是作者没有深入论述。 上述关于犯罪学的产生和来源的不同观点,表面上看来是关于犯罪学产生的时间、地点和奠基者等事实问题上的不同认识,而实质上是关于犯罪学概念、犯罪学的研究方向、方法和理论构成等犯罪学基本理论问题上的不同认识。这个关于犯罪学究竟诞生在“谁家”的问题,实质是谁家诞生的学科有资格被称其为犯罪学的问题,本质上是关于犯罪学的概念问题。这进一步表明犯罪学概念的复杂性。 二、对上述观点的简单评价 用犯罪学的概念代替刑法学,认为犯罪学包括刑法学的观点是不合适的。因为,虽然犯罪学理论对刑法学确实具有宏观指导意义,而且,刑法学所研究的刑罚作为犯罪学所研究的犯罪对策之一,从逻辑上看确实可以被犯罪学所涵盖,但是,作为以刑法为研究对象的刑法学,要以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犯罪学去代替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科学的。何况,在犯罪学产生之前,刑法学就已经产生很长时间了,早就成为独立的学科,独立的研究对象和独立的法学研究方法是任何其它学科都不能替代的。所以,以犯罪学代替刑法学,把刑法学的问题视为犯罪学的问题,把刑法学的产生视为犯罪学的产生,既是不实际的,也是不科学的,这种认识和做法只能损害犯罪学的学科地位。 作为学科,在犯罪学产生之初,刑法学与犯罪学两个学科互相否定对方的独立学科地位,刑法学认为自己可以包括犯罪学,而犯罪学也认为自己可以包括刑法学。对于这段学术史,原南斯拉夫一位教授有过非常清晰而恰当地叙述和评价,他说:西方犯罪学形成以前,古典学派在刑法上占统治地位的时期,刑法学是犯罪领域唯一的一门科学。它把犯罪只作为法律现象进行研究。当时是尽可能地扩张法律的构造和刑法学。历史地和社会地研究犯罪被认为是不科学的,所以,从犯罪学的角度研究犯罪遭到了刑法学理论家们的反对。当犯罪学形成的时候,犯罪学家曾把犯罪学看得高于刑法学。菲利曾反对刑法学的独立学科地位,主张犯罪学包容刑法学。自然,犯罪学家们的这种极端的观点遭到了刑法学家们的反对。尽管刑法学家与犯罪学家的这场争论已经成为过去,但是,他们的分歧还远远没有结束。当犯罪学已经用自己的实践和理论证实了它的价值时,刑法学家仍然坚持刑法学对犯罪学的主导地位。那些长于法律教条的刑法学家把犯罪看作是个人现象那样来对待犯罪学。按照这种观点,犯罪学的科学成果要为刑法学和刑法学的实际运用服务。与此相反,犯罪学家则坚持,随着犯罪学的发展,刑法学将失去自身的意义,而被犯罪学所取代。这段论述明确指出,在犯罪学产生之前,刑法学已经存在,而且是被作为犯罪领域的唯一学科看待的。犯罪学不同于刑法学,刑法学只从法律的角度研究犯罪(严格地说是从犯罪的角度研究法律),而犯罪学则是从社会。历史的角度去研究犯罪,因而遭到刑法学的反对。为了生存,刚出现的犯罪学不得不采取了极端的态度,否定刑法学的学科独立性。历史上所谓的古典学派和实证学派的论争,实质上在深层表现和反映了两个学科的论争。从这段论述中可以看到犯罪学诞生和成长的艰难历程。刑法学属于法学,有其确定的学科任务,而犯罪学属于社会学,所以,犯罪学不能代替刑法学。因此,不能把刑法学的问题看作是犯罪学的问题。 犯罪学产生于龙勃罗梭1876年《犯罪人论》发表的观点具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从对犯罪学学科的产生和发展来看,龙勃罗梭的《犯罪人论》至少有两大贡献:(1)在方法论上贡献了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和在法律之外研究犯罪的理论方向;(2)在犯罪的研究对象上贡献了从犯罪人角度对犯罪原因进行研究的内容。独立的研究方法是独立学科产生的前提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说,龙勃罗梭的理论使犯罪学的产生成为可能。在龙勃罗梭之前,虽然犯罪统计在一定程度和意义上表明和提出了犯罪研究的社会学的内容和方法,但是,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无论从广度上还是从深度上看还仅仅是个开端,至多只能算作是犯罪研究的社会学内容和方法的一些尝试。因为,从整体上看,这种研究的影响还是很有限的,不仅在事实上没有改变犯罪的法律研究的垄断局面,而且在观念上也没有引起较大的动摇和变化。而龙勃罗梭《犯罪人论》的发表,突破了刑法学对犯罪的单一的法学研究方法,突出了对犯罪人进行犯罪原因的研究,特别是冲破了刑法学只在法律之内研究法律的局限性,从而打破了刑法学在观念上垄断犯罪研究的局面,明确了从法律之外研究犯罪的理论研究方向,这就在理论方法、方向和内容上为在法学之外创建有关犯罪研究的新的、独立学科--犯罪学奠定了充分的基础。 在刑法学垄断犯罪研究的情况下,没有明确的不同于刑法学的研究内容和方法,真正研究犯罪现象的犯罪学是不可能产生的。刑法学(古典)在追求刑事惩罚运用的法治原则时,关注的是犯罪行为和法律规范的逻辑原则,首要的理论着眼点必然是犯罪行为而不是犯罪人,理论方法必然是对法律规范的逻辑说明和阐释。与刑法学不同,为了预防和减少犯罪,龙勃罗梭在探索犯罪产生原因的过程中,以实证的研究方法对犯罪人进行研究,这就为犯罪学提供了最基本的研究内容和最基础的研究方法。更为重要的是,龙勃罗梭的理论动机完全不同于刑法学。刑法学是为了准确定罪量刑而研究犯罪的,而龙勃罗梭则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犯罪而真正对犯罪本身进行研究的。也就是说,直到龙勃罗梭为止,才在观念上打破了刑法学对犯罪研究的垄断地位,开始了在法律之外的、对犯罪现象本身的真正研究,也就是犯罪学的研究。还应当注意到的是,龙勃罗梭的犯罪研究基本上是针对当时刑法学界的犯罪研究而进行的,所以,他的理论研究对动摇刑法学垄断犯罪研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总之,龙勃罗梭历史性地打破了刑法学对犯罪研究的垄断局面,从而摆脱了刑法学单一地为了刑罚的运用而研究犯罪的简单动机,开创了为直接预防和减少犯罪而对犯罪现象本身进行理论研究的新方向。 然而,龙勃罗梭的犯罪人理论本身所具有的局限性,注定了它在理论内容上无法成为科学犯罪学的理论生长点,是犯罪学理论研究的“死胡同”。因为,任何关于犯罪的个体化的理论都不能满足社会对犯罪学理论的需求,更不能建立起具有足够理论抽象、理论范畴和理论体系的科学的犯罪学。科学犯罪学理论体系的确立,仅有犯罪人类学的研究是不够的,还必须有在龙勃罗梭的理论之上的犯罪的社会学研究。作为犯罪学学科产生的标志,应当是稍后出现的加罗法治的《犯罪学》。因为,从学科的角度看,龙勃罗梭的《犯罪人论》既没有体现学科意识,更不具备学科的理论框架,只能是犯罪学的部分理论内容,所以,龙勃罗梭的《犯罪人论》不能作为犯罪学学科产生的标志,而只能作为犯罪学理论产生的标志。 在实质上认为犯罪学是运用社会学的方法把犯罪作为社会现象进行研究的社会科学的观点具有很强的科学性,而且,在这种观点中还蕴涵着犯罪学作为学科的产生是一个过程的思想,没有把犯罪统计看作是犯罪学已经正式产生,而仅仅看作是犯罪学产生的一个开端。这是很正确的。这个期间所进行的犯罪统计仅仅是犯罪学的萌芽时期,还不能说是犯罪学已经正式产生。 然而,犯罪统计的犯罪学意义却是历史性的,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在犯罪统计出现之前,人类社会对犯罪的研究仅仅存在于刑法学之中,从刑法学上研究犯罪的法律规定,不仅被视为是对犯罪的研究,而且被视为是对犯罪的全部研究,刑法学在事实和观念两个方面上垄断着犯罪研究,产生了刑罚是犯罪唯一对策的结论和认识,阻碍了犯罪学的产生。而当人们对犯罪研究的视角从法律上转移到社会(学)上的时候,人们就会对犯罪有一种峰回路转的认识:发现犯罪与社会的紧密联系,发现犯罪法律研究的局限性,发现犯罪研究的社会学内容和方法,从认识论和方法论两个方面为科学犯罪学的产生奠定了正确的基础。而犯罪统计不仅在观念上开始了打破刑法学垄断犯罪研究的局面,而且指出了犯罪学理论研究的正确方向。但是,犯罪统计与龙勃罗梭的犯罪人研究不同,没有涉及犯罪的法律问题,因此没能够从根本上动摇刑法学对犯罪研究的垄断局面。所以说,犯罪统计分析性质的研究只能为犯罪学的产生奠定理论基础,提供理论基点,而不能够使犯罪学完全产生。 那种认为犯罪学是凯特勒的犯罪统计和龙勃罗梭的理论共同创建的观点是正确的。龙勃罗梭理论所提供的犯罪实证研究方法与凯特勒提供的犯罪社会学的研究内容和理论方向的结合,也就是说,犯罪的实证研究方法和犯罪的社会学理论方向的结合,便产生了科学的犯罪学。 三、作为学科意义上的犯罪学的正式产生和发展 学科的形成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个过程。犯罪学从形成到正式诞生也有一个过程。如果说19世纪初、中期的犯罪统计形成了犯罪学作为学科的理论生长点,那么,到19世纪后期龙勃罗梭“发现犯罪人”(不同于刑法学的犯罪行为),并确立了犯罪研究的实证研究方法(不同于刑法学的法律逻辑研究方法),在客观上就出现了一个在研究对象和方法上与刑法学完全不同的学科的基本理论框架,作为一个新的研究犯罪的学科的犯罪学,在对古典刑法学理论和刑事政策的批判中,表现为刑法学中的实证学派,在与古典学派的论争中孕育、成长而诞生。只不过是当时把这个新学科命名为犯罪人类学而不是后来的犯罪学。菲利曾明确指出:只是从《犯罪人论》第一版 (1876年)开始,犯罪人类学才自称为一门独立的科学。…… 《犯罪人论》的出版建立了一个运用不同方法和具有在古典刑法中所不能发现的科学促进作用的新学科。所以说,龙勃罗梭发表《犯罪人论》可以看作是不同于刑法学的犯罪学已经产生。但是,准确地说,最初,龙勃罗梭并没有明确的、像后来这样的犯罪学的学科意识,他要建立的是“犯罪人类学”,强调犯罪研究的人类学方法,而菲利的犯罪学学科意识也不能说是很清晰的,他要建立的是“犯罪社会学”,强调犯罪研究的社会学方法。而到1885年加罗浩洛以《犯罪学》命名而出版的著作,虽然与后来的犯罪学相差很远,但是,作为明确的标志,明显的学科意识,表明了“犯罪学”作为学科正式登上了科学的学科群舞台。 犯罪学作为一门科学产生以后,主要是在犯罪人类学、犯罪生物学、犯罪心理学和犯罪社会学等方向上发展着,但是,作为综合的犯罪学的发展却很缓慢,至今犯罪学仍然不能算作是一个很成熟的学科。主要表现为:理论体系不严整,理论内容不严密,缺少必要的概念、范畴,理论抽象不够等。影响犯罪学学科成熟的因素很多;而从理论方面看主要原因有:学科建设意识不强,过分强调实证研究,学科任务不明确,研究对象确定不当,寻找犯罪原因的方向存在错误,不接受犯罪必然存在的结论等。 犯罪学产生以来,影响犯罪学学科发展的最大问题是犯罪学存在理论前提上的错误。作为综合的社会科学,犯罪学只把犯罪原因作为自己的研究核心,使得犯罪学在科学的道路上仅仅迈出了半步。只研究犯罪产生原因的犯罪学,是以犯罪现象并不存在为前提的,而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任何社会,在一定的时期内,犯罪的存在都是必然的。科学的犯罪学应当是以犯罪的存在为前提来研究犯罪现象。所以,今后犯罪学的发展前景应当是把犯罪作为社会群体现象,研究犯罪现象产生、存在和发展变化规律,就像政治学研究政治现象、经济学研究经济现象那样来研究犯罪现象。只有这样,犯罪学才能够成为真正的社会科学,才能更好地完成社会赋予它的历史使命,也才有可能逐渐成熟得像其他社会科学那样。 【作者介绍】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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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者:hulusi 转载文章请注明出处:中英国际心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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