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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犯罪学
来源:中国法律信息网 作者:康树华 更新时间:2007年09月26日 人气:
一、犯罪学及其研究对象
   
  犯罪学“研究犯罪现象的产生、发展变化规律,寻求犯罪原因,探索预防、减少以至消灭犯罪之对策的一门综合性学科”。犯罪这种历史的社会现象,自从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就存在着,而且一直为人们所重视,许多著名历史人物对犯罪问题都有过精辟的论述,因此,犯罪学是一门古老的学科。但是,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创建的时间来讲,只不过一百多年的历史,在新中国仅有近二十年的时间,尤其是作为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犯罪学体系,则还只是刚刚起步,许多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犯罪学研究的对象是犯罪学的生命,它决定着犯罪学学科的性质和地位,从而决定它的发展前途。我认为犯罪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有三: 
  一是犯罪现象。犯罪现象研究的是犯罪的表现形式、类型及其发展、变化规律。犯罪,作为人类社会的一个历史现象,不论其定义怎样,也无论过去、现在以至将来,都必须是,也只能是违犯国家法律规定的一种行为,即对统治阶级制定的法律的侵犯。然而,由于犯罪学研究犯罪问题的目的,归根到底是为了预防和治理犯罪,以期减少与最终消灭犯罪,因而犯罪学所研究的犯罪现象,不仅将刑法规定的犯罪列入自己研究的对象,而且将违法、不良行为也列为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即将犯罪现象作为一个发展过程和系统来进行整体研究。 
  二是犯罪原因。犯罪原因研究的是犯罪发生的原因和条件,它回答的问题是,犯罪的个性是怎样形成的(主观原因),犯罪行为的客观原因和条件是怎样的。在上述范畴内研究犯罪根源、基本原因、直接原因和其他各种因素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和作用。这是犯罪学研究的基本部分,但是,由于研究者所持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不同,所得出的结论也各不相同。例如,“天生犯罪人论”认为,犯罪是与一些人生来就具有的某些特质有关;“后无犯罪论”者认为,犯罪是社会环境造成的,更多地取决于交往中的模仿与学习;“精神病学”者则认为,犯罪是由精神病态、精神不稳定和感情紊乱引起的;心理学者则认为,犯罪行为是挫折的结果,挫折(就是需要得不到满足)往往导致某种形式的侵犯,等等。其实,犯罪是一个多因的结果,因此,在研究犯罪现象生成的原因时,既应注意研究犯罪者的生理与心理因素与犯罪的关系,也应注意研究犯罪者所处的家庭、学校、社区等环境和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大环境,对犯罪者身心所产生的作用。这一点从心理角度看,是一个“刺激——反应”过程;从信息角度看,是一个信息输入经过识别处理后又输出的过程,既取决于“刺激”和输入量;又取决于接受者的识别与“反映”。因此,犯罪学的原因研究必须注意犯罪外因作用于内因的过程,必须注意从人与社会的内部去寻求犯罪原因。 
  三是犯罪对策,研究的是基于犯罪现象和犯罪原因与条件的研究,找出规律,提出相应对策,为国家打击和预防犯罪所采取的各种手段、方法和策略提供理论依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是根治我国犯罪的基本方针,其目的在于将打击与预防犯罪发生的各种力量、手段、措施有机结合起来,构成一个全方位的、立体的防御体系,以实现最佳的预防效果。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地总结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理论与实践,使之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为实现我国的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与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 
   

二、犯罪学的理论体系
   
  确立犯罪学的理论体系,意义重大,关系到犯罪学的成熟与发展,关系到犯罪学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但架构一个学科的理论体系,其工作任务是十分艰巨的。西方国家犯罪学的形成虽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但至今对学科概念尚无统一界说,学科归属也存在争议,犯罪学研究对象以及犯罪学理论的内部结构、外部关系等学科研究最基本的问题,学者之间仍是众说纷纭。这是因为,犯罪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它本身为人们从不同角度、借用不同媒介、运用不同方法进行研究提供了可能,因而使得以犯罪作为研究对象的不同学科的建立成为现实,形成了诸如刑法学、刑事侦查学、刑事诉讼法学、监狱学等众多的刑事法学。这些以同一客体作为研究对象的不同学科之间如何界定各自领域,成为各个学科的研究者们长期争论的问题之一。另一方面,在任何社会里,犯罪总是人们普遍关注的热点之一,特别是在现代,犯罪已成为严重社会病症,如何分析、解释犯罪发生的原因,探索预防犯罪的对策,更为人们所关心。这就激起了不同学科的学者们运用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和研究方法来研究犯罪问题的兴趣,从而出现了犯罪社会学、犯罪生物学、犯罪心理学、犯罪精神病学等学派。这些学派不断地扩展、充实着犯罪学的研究领域和内容,同时也给人一种无所适从的感觉。但关于犯罪学的理论研究,无论如何纷坛复杂,各学派都植根于一个共同的基点,即以犯罪作为研究的对象,当然在目的上是有所区别的。因此,就犯罪学研究的对象及其目的性而言,纵观国外各种学派的观点,大体上可分为狭义犯罪学和广义犯罪学。狭义犯罪学是将犯罪现象和犯罪人作为整体进行综合研究,探索犯罪发生的原因及规律,故而也称犯罪原因学。在这一领域,由于犯罪学学者在阐明犯罪原因时所采取的立场、观点、方法与目的不同,狭义犯罪学又分为两大分支:一是犯罪生物学:一是犯罪社会学。前者用生物学观点研究犯罪者个人人格、素质上各种因素对犯罪的影响,其下又有犯罪人类学、犯罪心理学、犯罪精神病学、犯罪生物学(狭义)的分类。犯罪社会学用社会学观点研究犯罪这一社会病态的规律,研究社会结构以及社会生活诸条件对犯罪的影响,如家庭、学校、社区环境以及职业、婚姻、经济状况、文化等社会因素与犯罪的关系,还研究季节、气候、地理等自然环境因素与犯罪的关系。其下又分为犯罪社会心理学、犯罪地理学以及犯罪统计学等。 
  广义犯罪学不仅研究犯罪现象及其发生的原因和规律,而且研究预防犯罪的对策,在预防犯罪对策学中包括监狱学(刑罚学)、刑事政策学、犯罪侦查学、警察学等。因此,犯罪学要“对社会中犯罪行为的各种现象进行研究,包括犯罪行为的原因,犯罪类型及其在特定地区或年龄组中的传播情况,犯罪在社会中的一般形式等。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建立一个由普遍的并被证明的原则和其他有关法律、犯罪处置的全过程的知识构成的学科体系。”“广义上讲,犯罪学包括刑罚学……在有些国家,犯罪学包括刑事侦查学或犯罪侦查学,也包括对犯罪预防的研究。”法。德、意等欧洲国家多采取狭义犯罪学;中、英、美、日等国多采广义犯罪学, 
  新中国犯罪学研究在近二十年的时间里,关于犯罪学理论体系问题,就得到了比较好的解决。以1992年《犯罪学通论》和1995年《犯罪学大辞书》出版为标志,我国犯罪学基本上确定了“绪论”、“犯罪现象论”、“犯罪原因论”和“犯罪对策论”的“四论”体系。后三论是犯罪学的本体论,即犯罪是什么、如何产生、如何对付三个问题,这符合认识事物的“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三个基本方面,我国犯罪学理论体系的基本形成,为我国犯罪学学科的完善和犯罪学理论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开创了美好的前景, 
   

三、犯罪学的学科性质
   
  关于犯罪学的学科性质,国内外学术界都有不同的认识和见解。有的认为犯罪学是刑法学的辅助学科;有的认为犯罪学是社会学的分支学科;有的认为犯罪学是社会学与法学两门社会科学的边缘学科——社会法学;有的认为犯罪学是欠独立的综合性学科;有的认为犯罪学是独立的综合性学科,等等。 
  我认为,“犯罪学是以法学、社会学、心理学为基础,融汇各种有关学科知识的综合性学科。”理由是: 
  第一,这是由犯罪学研究的对象决定的。任何一门学科都有自己特定的研究对象,特定的研究对象是该学科赖以建立的基础,也是区别于其他学科的根本依据。犯罪学以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对策作为研究对象,是任何一门单一学科和边缘学科所完成不了的。如果运用单一学科研究犯罪问题,其研究的最终的结局,只能得出犯罪生物学、犯罪心理学、犯罪社会学等片面性的结论。至于犯罪学是刑法学的辅助学科的观点,早已不是新的主张,并且犯罪学研究的事实早已证明,仅仅法学理论和研究的方法是不能够探明犯罪的状况和揭示犯罪产生的原因,更不能形成完整、系统和综合性预防、治理犯罪的对策体系。因为刑法学研究犯罪的根本目的,是在于查证犯罪事实,依据刑法规定定罪量刑。而犯罪学虽然也以犯罪作为研究对象,但它却不局限于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而且还包括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这是因为犯罪学研究犯罪现象的根本目的,是查明犯罪产生的原因,寻求其规律性,以便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和治理犯罪对策。因此,犯罪学研究的领域、研究的方法和研究的成果早已突破了刑法学的天地。 
  第二,之所以说犯罪学是以法学。社会学、心理学为基础,融汇各种有关的学科知识的综合性科学,是因为犯罪学所研究的犯罪现象,无论是犯罪或者违法,首先都必须依据其社会危害性,由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规定,认定某种行为为犯罪,某种行为为违法。其次,犯罪学所研究的犯罪现象,无论犯罪行为或者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都是产生在一定社会生活条件下的社会现象,同时它又是个人行为。说犯罪学所研究的犯罪现象是一种社会现象,就是说犯罪现象与社会紧密相连,密不可分,因此,犯罪现象必然同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道德等有着这样或那样的关系和联系;说犯罪现象是一种个人行为,就是说它是通过个人思想外化为行为表现出来的,因此,犯罪现象必然同个人的生理、心理、思想、法制观念以及一个人的物质生活条件等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既然如此,犯罪学的研究必须运用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精神病学以及教育学等学科的有关知识来进行,所以犯罪学是一门以法学、社会学、心理学为基础融汇各种与犯罪有关的学科知识的综合性学科。 
  犯罪学研究的终极目的,在于预防、治理乃至达到消灭犯罪的目的。由于犯罪原因是一个多因素、多层次的体系,包括历史因素和现实因素;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意识因素、文化因素,等等。犯罪发生的领域又有普遍性。所以,犯罪对策的主体不仅仅是司法部门,还必须包括社会的方方面面和每一个公民;犯罪对策的范围不仅仅是要害部门和犯罪多发地区,还包括社会的每一个角度;犯罪对策的手段不仅是法律的,还包括政治的、经济的、教育的、文化的和行政的。所以,预防犯罪必须采取综合性的防治措施。因此,犯罪对策所具有的主体群众性,范围广泛性和手段多样性等特点,都是犯罪对策的综合性的具体反映。 
  “可见,将犯罪学的学科性质界定为一门以法学、社会学、心理学为基础融汇各种与犯罪有关的学科知识的综合性学科,既是犯罪学研究走向成熟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也是犯罪学走向成熟的具体体现。它不仅容纳了更加广泛的知识,更为重要的是防止了片面性,排除了犯罪学与犯罪社会学、犯罪心理学、犯罪生物学等等专项研究犯罪学学科之间的混乱和矛盾。” 
   

四、犯罪的价值
   
  犯罪是当今各国一个普遍存在的严重社会问题,与环境污染、吸毒并称为国际社会三大公害,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正在并将继续经受犯罪问题的困扰。以美国为例,据1995年美国司法部公布的材料,截1994年底,在监所服刑的人数为510万人,占美国成年人口的2.7%,目前年平均发生罪案3500万起,平均每14分钟有一人被害。每百小时被谋杀的人数比海湾战争期间一百小时战死的美军多三倍,司法机关每年用于支付拘留、管理犯罪青少年的经费达600亿美元,大大超过其在文教卫生事业方面的支出,与年军备开支基本持平,犯罪对经济造成直接和间接损失都是非常严重的。 
  其他国家也面临类似的境况。在我国,犯罪问题与美国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比要好得多,但与以往比较,犯罪问题已是相当严重,应该引起高度重视。50年代初新中国第一次犯罪高潮,最高年份(50年)的发案数也仅为51万起,而到了90年代中,年发案数已增至200万起,这只是公开的统计数目,其实还有相当多的犯罪暗数没有统计过来。从80年代以来,几乎年年“严打”,但实际发案数是逐年增加,居高不下,已成为破坏国家安定和社会政治稳定的“切腹之患”。这表明犯罪无论对一国还是全世界,其现实危害性和潜在的威胁都超过了战争,它是危害社会健康和稳定,阻碍经济发展的最令人担忧和难以对付的毒瘤之一。深入研究这种人类社会的历史现象,探寻其医治的对策,有着刻不容缓的现实紧迫性。 
  严峻的犯罪现实,呼唤对犯罪问题的理论研究,这种研究不能局限于对善后处置式的刑事制度的研究,而应是对现象、原因、对策等深层次问题作为一个系统来进行研究。我认为,犯罪学研究至少有如下几个方面的重要价值: 
  第一,具有科学决策价值。犯罪学的科学决策价值,是指将决策理论用于犯罪领域,制定出防治犯罪的对策。其目的在于更有效地预防。减少和治理犯罪。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首先,要有一个既定的减少和遏制犯罪的目标。其次,犯罪决策的目标是在特定条件下,为了达到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净化社会环境而寻求的最优化方案,否则决策也就毫无意义。再次,要制定一个犯罪防治决策付诸实施的具体方案。所有犯罪防治决策和实施决策方案的制定,都必须建立在犯罪问题研究基础之上。 
  第二,具有预防犯罪的价值。犯罪学研究归根到底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犯罪预防既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又是一个比较难于解决的现实问题。而犯罪学正是通过对犯罪现象的研究,寻求其规律,探索犯罪的原因,并根据犯罪的规律和原因,从微观和宏观方面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止和抑制犯罪的发展。从微观角度看,引起犯罪行为的原因和条件,可以通过一系列的举措加以改变或阻断,从而防止具体犯罪行为的发生。从宏观角度看,产生犯罪现象的根源存在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方式及其相应的社会制度。在一定的社会发展阶段,犯罪根源不可能消除,犯罪现象的产生是不可避免的。然而,针对犯罪根源和各种犯罪因素,采取多种手段,通过各方面、多层次的努力,可以抑制犯罪因素的作用,或者控制其作用范围,或者削弱其强度,从而达到减少犯罪的目的。 
  第三,具有立法价值。犯罪问题涉及社会诸多方面,政府决策不当乃至失误,均与社会犯罪现象的升降起伏、案件总量规模密切相联。犯罪学研究对我国犯罪现象所进行的调查和原因分析,像一面镜子反映出我国现实社会生活中各个方面存在的问题,我们将这些由于制度不完善和法律不健全,以及家庭、教育和社区等等存在的缺陷给犯罪分子提供的可资利用的漏洞与空隙,及时反映给政府和立法机关,使党政机关和立法部门有关决策具有理论依据,从而避免决策的盲目性。 
  第四,具有司法价值。犯罪学研究的司法价值是指犯罪学研究成果对公安、检察、法院与监狱等实际工作部门业务的指导作用。如帮助公安、检察机关侦查破案,及时揭露犯罪:帮助审判机关全面认识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充分体现主客观相统一的罪刑原则,避免罚所不当;犯罪学研究对监狱矫正工作也有不小的指导意义。 
  第五,具有社会与经济价值。犯罪学研究的最高价值便是将其科研成果转换成社会决策与打击犯罪的战斗力,预防与控制犯罪的发展,减少犯罪造成的危害,降低治理犯罪的投资成本,为创造一个和平、安宁的社会环境,推动经济建设发展,促进生产力进步出力。 
  预防、遏制和减少犯罪,首要的一环就在于完善立法和健全社会管理制度,加强教育,提高人的素质。而开展犯罪学研究,通过研究犯罪这一丑恶的社会现象,发现我们的工作和社会方方面而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实施预防犯罪的科学方略,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提高人的素质,对于物质文明建设的推动,人类有限财富的保护,以及完善法制和社会管理措施,都将起到巨大的支持作用。 

参考文献
  参见康树华著:《〈犯罪学〉一历史·现状·未来》,群众出版社1998年,第9至10页。 
  参见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中译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第229页。 
  参见康树华在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八届学术研讨会上的讲话。 
  参见康树华在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八届学术研讨会上的讲话。 
  参见康树华在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七、八届学术研讨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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